头盔未戴致伤加重,责任比例如何权衡?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赵容容 发布时间:2025-11-26 浏览次数:155
案情简介:
沈某小型轿车沿S603线由北向南行经某交叉路口,车辆前部与对向左转弯由周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侧相撞,致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施划有纵向减速标线的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综上,认定沈某、周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文书,载明: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处理难点:
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因周某事故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头颈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的结果有自身过错,故应当减轻我司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我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系头颈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型损伤死亡,经法医咨询,头颈部或躯干部损伤任意一项,均能导致受害人周某死亡。故本案中,周某是否应就其未佩戴头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法官说语:
本案中,责任比例的划分需兼顾过错认定与公平原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精神综合考量:
从过错认定来看,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经法医咨询,周某系头颈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虽任一部位损伤均可能致命,但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加重了头部损伤程度,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促进作用,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周某应就该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从公平原则考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明确沈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责任,沈某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观察、确保安全通行的过错,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若因周某未戴头盔的过错过度减轻侵权方责任,将导致责任划分失衡,有违公平原则。结合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沈某的驾驶违规行为是事故直接诱因,周某未戴头盔仅加重部分损伤后果,故不宜大幅调整责任比例。
综上,综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公平原则,酌定周某承担52%责任、沈某承担48%责任,既依法认定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责任份额,又避免因过错酌减导致侵权方责任过轻,实现个体过错担责与受害方权益保护的平衡,彰显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