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轩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R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轩盛公司应向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9988元、经济补偿金14193.50元等。该案执行中,双方于2023年4月26日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轩盛公司自2023年5月31日起分期履行,于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随后,该院于2023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但此后,轩盛公司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潘某某于2024年9月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询,轩盛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R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简易注销,该公司股东邵某某书面承诺该公司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于2023年6月1日注销。现潘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公司已简易注销,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邵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轩盛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追加盖公司股东邵某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R市法院经审查认为:1.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轩盛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被执行人轩盛公司亦承诺分期履行。但是,轩盛公司在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三天即2023年4月28日即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轩盛公司明知自身债务未清偿完毕,且该公司股东邵某某书面承诺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可见该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如实说明债权债务情况,未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明显存在通过简易注销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R市法院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裁定追加邵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轩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简易注销制度作用是提高市场主体的退出效率,降低市场退出成本,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司却将此制度视为逃避债务的护身符,侥幸的认为只要注销公司便能“金蝉脱壳”,被执行人公司在明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债务,恶意利用简易注销制度,导致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行政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切莫恶意隐瞒债务虚假注销公司,否则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仅不能实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反而有可能给债权人增加新的执行路径,打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