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健,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1226801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大蔡庄行政村大蔡庄自然村250。

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苏1003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孙健以其患高血压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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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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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