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高邮市交通局有一部公用三轮摩托车被盗。3年后,这辆车突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现身,并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伤者张女士为索赔经济损失,把高邮市交通局和肇事者一并告上法庭。没想到,这场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多。近日,该案随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尘埃落定-法院判令高邮市交通局和肇事者赔偿张女士共计5.2万余元。

  案发

  女子被撞伤,肇事车竟是公车

  2012年3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高邮市盐河西路一小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该小区东门南侧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市民张女士相撞,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见自己闯了祸,肇事者随即驾车逃离。几分钟后,民警赶至现场,张女士被送往医院。

  在勘查现场的同时,办案民警通过调阅现场监控录像、走访相关证人等工作,很快锁定肇事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周某。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张女士住院期间,周某为张女士垫付了1.2万元医药费后,便没了下文。张女士出院后,为赔偿问题多次找周某,均没有结果。这时,张女士想到了找肇事车车主索赔。没想到,这辆三轮摩托车竟是辆公车。

  转变

  肇事车是从废品收购站买的?

  原来,公安机关在找到周某后,对肇事摩托三轮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过检测。结果,这辆肇事三轮摩托车登记的车主是高邮市交通局高邮镇交通管理所,由于该所已被撤销,这辆车为高邮市交通局所有。该车的检验有效期和保险期都止于2005年4月30日。

  令警方感到奇怪的是,周某并不是高邮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那么,这辆公车为何会在周某手上?对此,周某的解释是,肇事车辆是他于2012年12月从高邮一废品收购站购买的,并不知道这辆车的“身世”。

  2013年6月,张女士在多次索赔未果后,把周某和高邮市交通局一并诉至法院。同年12月23日,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高邮市交通局对其中的3.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高邮市交通局不服,提出上诉。去年5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该案被发回重审。

  争议

  公车被盗后闯祸,谁该埋单?

  去年9月,高邮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周某以无能力赔偿为由,没有出庭应诉;张女士和高邮市交通局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

  在此次庭审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认定都没有异议,但就“高邮市交通局是否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高邮市交通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焦点。

  对此,张女士认为,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高邮市交通局没有对肇事车辆采取报废处理,也没有办理停驶等手续,致使车辆在不符合上路条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张女士。因此,高邮市交通局疏于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有效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邮市交通局则辩称,高邮市交通局高邮镇交通管理所撤销后,肇事车辆确实为高邮市交通局所有。但是,在接手这辆三轮摩托车后,一直把这辆车封存在高邮一仓库内,2009年,在仓库拆迁期间,车辆被盗。对于这一情况,周某也说过,肇事车辆是他从废品收购站购买的,不是从高邮市交通局买来的。因此,周某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周某承担责任,和高邮市交通局无关。

  因双方分歧,该案未达成调解。

  判决

  交通局存在过错,被判赔3万元

  去年10月,高邮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查后确认,此次交通事故给张女士造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4万余元。由于周某已为张女士垫付1.2万元,剩余的5.2万余元由高邮市交通局和周某承担。其中,法院依法判令高邮市交通局赔偿张女士3.3万余元,判令周某赔偿张女士1.89万余元。

  同时,法院对庭审中的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一一解释。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肇事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高邮市交通局。从原、被告举证看,尚无证据证明肇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肇事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仍是高邮市交通局。

  对于“高邮市交通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有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法院认为,虽然高邮市交通局辩称,肇事三轮摩托车系被盗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局在案发后没有报警,在庭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高邮市交通局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对车辆状况一无所知,疏于管理,本身存在过错,应在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内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周某赔偿。

  对于这一判决,高邮市交通局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高邮市交通局和张女士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邮市交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高邮市交通局已履行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