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312刑更31号

罪犯康二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对其收监执行,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康二君以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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