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 扛煤气罐宿舍放毒
作者:朱梦琪 发布时间:2015-06-30 浏览次数:392
员工被扣工资心生不满,将煤气罐放至厂长宿舍门口,并通过塑料软管注入宿舍内。张家港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邹某是张家港某钢管生产厂员工,因工作上出了点纰漏引起厂长顾某不满,当月的工资被扣除部分。本就工资不高,这一扣除,把邹某给弄急了,他准备吓唬吓唬老板。
2015年1月21日,他先去塘桥镇某液化气供应站买了一小瓶液化气罐,后把煤气罐放在其哥哥暂住处,还准备了一根皮管和一根空心铁管,随后回家。22日晚,邹某骑了自行车去哥哥暂住处取回煤气罐到自己宿舍,看了一个小时电视至11点,他把煤气罐绑在自行车后面,推着自行车去往顾某宿舍。
在顾某宿舍门口,邹某开始安置作案设备。他先将煤气罐放在了顾某宿舍门外,随后将皮管一头接到煤气罐上,将有空心铁管的一头从门底下缝隙里插入宿舍里面,并用砖头压在管子上,最后打开了煤气罐阀门。
顾某23日早上4时起床准备上厕所,忽闻到一股煤气味。打开房间门一看,只见一个煤气罐在自己家门口,煤气罐上面插着一根管子,管子通到其房间门缝底下,煤气罐的开关是开着的,其怀疑有人朝其房间里放煤气,遂立即报警。1月26日,邹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也承认了放煤气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邹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煤气罐中的气体存在有毒成分,且爆炸点很低,危险性极大。此案邹某虽未作案成功,但已侵犯到了公共安全,理应重责。当公民在工作中出现不满情绪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诉求,如果走极端泄愤绝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相反会使自己陷入囹圄。冷静思考,睿智沟通,正确维护好自己权益和上下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