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浩暂予监外执行结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11-11 浏览次数:221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2025)苏031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刘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日罪犯刘浩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浩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2025年11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3法医审字第18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浩患有肺结核部分钙化,肺结节。根据相关规定,刘浩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浩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