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审理张先生诉刘女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面对窗户脱落致车辆受损、双方协商无果的僵局,丰县法院通过调解程序并结合法律规定明晰责任,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既高效化解矛盾,又维护了邻里和谐。

窗户脱落砸损停放轿车,协商赔偿无果陷僵局

2025年1月,张先生将自有轿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公共区域。期间,该小区业主刘女士家中的窗户突然脱落,恰好砸中张先生的车辆,造成车身凹陷、漆面破损。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第一时间报警留存现场记录,并联系拖车将受损车辆送往维修厂,产生拖车费及维修费共计1200元。

后续,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却因事故属于第三方侵权范畴遭到拒绝。为挽回损失,张先生多次与窗户所有者刘女士沟通赔偿事宜,但刘女士以“窗户系被风吹落,非人为原因”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停滞,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优先调解化矛盾,依法明晰定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邻里关系,若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可能加剧双方对立,遂优先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倾听张先生的损失诉求与刘女士的抗辩理由,梳理出“窗户脱落责任归属”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随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

法官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刘女士作为窗户的所有人,对自家窗户负有法定的管理、维护义务,需定期检查窗户的稳固性,及时排除松动、老化等安全隐患。现窗户发生脱落并造成张先生车辆受损,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充分的维护义务(如近期检修记录、窗户脱落系不可抗力导致等),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与法律释明下,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立场的合理与不足,刘女士同意赔偿张先生因车辆受损产生的维修、拖车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法院的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兼顾了邻里关系的和谐性。在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住宅日益增多的背景下,该案具有重要的社会引导意义:既提醒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重视日常维护义务,从源头减少安全隐患;也告知公民在权益受损时,应通过协商或法律的途径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