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李兴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5-11-24 浏览次数:612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812刑更10号
罪犯李兴国,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212124753,汉族,大学文化,淮安三到医疗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160号小康城五区52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违法情形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3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于2023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4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疾病而未实际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2025)苏081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兴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兴国以其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苏08委医字第38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认为罪犯李兴国患“高血压3级”,依据《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罪犯李兴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兴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