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5)苏0324刑更23号

罪犯沙梅,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址江苏省睢宁县四季花城小区,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凌城镇。罪犯沙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26日被逮捕,因患有疾病,徐州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了(2025)苏0324刑初6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沙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沙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2025)苏03委医字第18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沙梅患有“头晕待查,脑梗?”,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沙梅收监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