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志国,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连云港鑫顺通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远景村王贡屯四队,现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香缇花园20号楼2单元302室。

      本院对被告人卢志国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2025)苏0703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卢志国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决生效后,卢志国以其患有二型糖尿病、肝胆切除术后恢复、中重度肝硬化、前列腺肥大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5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之前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联系电话:8529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