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陈计敏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259
(2025)苏0324刑更22号
罪犯陈计敏,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102042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李集镇东圩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8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徐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其抽血检查HCG,检查结果21003(远超参考范围0-3),本院遂于2025年9月1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5年9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苏0324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计敏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件生效后,罪犯陈计敏亦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计敏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2025)苏03法医审字第17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陈计敏宫内早孕,胎儿发育相当于孕10周+5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罪犯陈计敏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陈计敏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陈计敏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至罪犯陈计敏本次妊娠终止之日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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