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传宝犯盗窃罪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次数:407
罪犯朱传宝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罪犯朱传宝身患疾病,本院依职权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4-82931173,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罪犯朱传宝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罪犯朱传宝身患疾病,本院依职权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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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