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秋,男,1981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107095612,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李盘庄村中街10号。2004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3年7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因其患有疾病丰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

20257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苏0321刑初196号之一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秋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证明罪犯李秋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罪犯李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拟对罪犯李秋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电话: 0516-89151957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