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与钱某系多年好友,丁某先后向钱某转账200万元,钱某以自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并投入上述资金进行理财。双方未就案涉款项签订任何协议。钱某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向丁某承诺了保本并支付固定比例年化收益,丁某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理财亏损也与其无关。固定比例年化收益最初为8.5%,后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7.5%。后来钱某以亏损为由拖欠支付丁某本金及利息,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归还剩余本金及应付利息,而钱某以双方之间实际为委托理财关系有投资风险为由,认为丁某应自负亏损,不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本案中,经法官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丁某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钱某曾向丁某表示过赚了跌了与丁某无关,双方约定固定年化收益,且钱某亦按照约定向丁某支付相应收益。钱某从未告知丁某款项具体去向,丁某不参与钱某的投资理财、不承担风险,仅按照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回报,故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钱某就案涉款项的投资协议均是以钱某自己名义签订,从未将投资情况向丁某告知,且钱某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为年利率22%、19%、16%不等,远高于钱某应当给付丁某的固定收益,故双方之间不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对钱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复杂化,人民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这种“似是而非”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时往往不能照本宣科,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抓取内核,准确认定。实务中,自然人主体间的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界限时有模糊,常常形成外观与本质的混同状态,在具体分析时,应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重点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双方的真实合意

民间借贷中,双方合意是拆借资金,借款人享有对资金的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借款人应当按双方约定使用资金,但出借人不会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作出过多限制。委托理财关系中,委托人支付资金的目的是利用受托人的专业知识获得理财报酬,受托人需严格按约管理委托资产,向委托人汇报理财事宜,并按委托人的指示对财产作出处分,因委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本金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收益的分配情况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具体数额,但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出固定的、可预期的收益模式。委托理财关系中,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需要由委托人(投资人)承担的,呈现出“自负盈亏”的表现形式,风险与收益对等。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排除了委托人(投资人)的风险承担义务,其就丧失了取得项目约定外高收益的权利,该法律关系可能会被认定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三、“保底”承诺的理解

如果接收款项一方明确作出“稳赚不亏”的承诺,并定期按固定利率向出资人打款,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因为此时出资人的投资风险已经消失,“保底”承诺实际的意思表示为借款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