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不及待,买受人擅自进入法拍房被罚款1000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章杰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次数:85
竞买成功法拍房本是美事一桩,但个别买受人“不走寻常路”,无视拍卖成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交付流程,擅自进入尚未解除查封的不动产,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拍卖秩序。
“法官,你们正在拍卖的房子怎么有人在装修了?”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群众反映,某小区的法拍房门前堆满建筑材料,屋内不断传出凿墙的声音,严重影响小区邻近住户的日常生活。
这是一套刚刚成交的商品房,法院正等待买受人付清尾款后,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交付房屋。执行法官一边赶到现场,一边电话联系买受人了解相关情况。买受人张某开始闪烁其词,最终在法官的严厉质问下承认其提前安排装修工人进场施工作业。执行法官督促其立即停止施工,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张某一开始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甚至认为法官有点小题大做。张某认为,案涉房屋已经成交,且刚刚付清剩余尾款,房子怎么处置是他自己的事。执行法官向其详细讲解了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和法拍房的交付流程,并释明擅自进入法院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面对执行人员的耐心释法,张某静心反思了自身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随后主动向法官认错,写下悔过书,请求宽大处理。张某擅自进入查封不动产,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拍卖秩序。如皋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以示惩戒。张某当场缴清罚款。
【法官说法】法院封条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标识,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撕毁封条,更不能占有、使用、破坏、转移被查封物。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人民法院在裁定送达买受人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给买受人。
法官郑重提醒:并非付清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就立即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更不是擅自进入拍卖不动产的理由。本案中,法院考虑违法行为人认错悔过的态度,本着“惩教结合”原则对其罚款1000元。任何人(包括买受人)对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换掉法院强制执行更换的门锁、强行进入被查封房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