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1月生育一子李某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24年11月起,王某带着婚生子李某楠返回娘家居住,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婚生子李某楠一直由王某抚养照顾,李某仅支付过抚养费4000元。王某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要求李某承担分居期间李某楠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权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案由,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尽到抚养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李某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8月止,仅给付婚生子李某楠生活费4000元,且该段期间内未尽到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应当承担该期间的抚养费。因此,扣除其已支付的生活费4000元,被告李某仍应给付婚生子李某楠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8月止的生活费8000元(1200元/月×10个月-4000元)。

法官说法: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在分居期间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财产经济相互独立,且子女的抚养费均系一方独自承担,则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分居期间孩子的部分抚养费。从案件的处理程序来说,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提起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为减少诉累,也可以在相应的离婚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也保障了尽到抚养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