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化名)系一家汽车公司的项目集成工程师,主要研发电池切换项目。汽车公司在2019年度对张某绩效考核的结果是认定其不胜任工作岗位,考核方式为A项目部门主管及所在部门主管分别对张某的工作表现进行打分。A项目部门主管对其在A项目中的表现结果认定为称职,但其所在部门主管对其在A项目中的表现结果认定为不胜任。

张勇不服绩效考核结果,并按照公司流程进行申诉。然而,在申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张勇便被调动至车身操作工岗位,且将其工资扣减20%。张勇拒绝到新工作岗位,仍在原岗位工作,但公司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2023年底,张勇将汽车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该汽车公司补足2020年-2023年的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张勇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所在部门主管对其在A项目打低分的部分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所在部门主管虽到庭但不能合理说明上述情况存在的理由,且某汽车公司未对其打分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汽车公司按照张某调岗前的基本工资标准补足张某工资差额;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绩效考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其合法性须满足多重条件:一是考核制度需合法有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二是考核标准应客观量化,避免主观臆断;三是考核过程须公正透明,用人单位需留存全程证据,包括考核数据、沟通记录等;四是结果需经劳动者确认,并畅通申诉渠道,对异议及时复核。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降薪,却无法证明考核结果的客观性,部门主管打分矛盾且无法说明依据,最终承担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体现了司法对用工自主权的审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