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庭钢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11-18 浏览次数:549
罪犯孙庭钢,男,1982年6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206300017,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高邮市园丁小区12幢406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江家桥路南一巷27-2号。曾因殴打他人,2016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017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2021年1月18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2022年7月15日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孙庭钢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2025年7月1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处警告;因赌博,2024年8月2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5年8月27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2025)苏1084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现罪犯孙庭钢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联系电话:051484060701
联系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100号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