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朱万玲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543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了(2023)苏0922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朱万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朱万玲以其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2025)苏0922刑更2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朱万玲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朱万玲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朱万玲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