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俊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189
江苏省丁山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丁狱减建字第1119号
罪犯郎俊峰,男,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鄂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俊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郎俊峰,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郎俊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