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伏西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173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伏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六千二百九十五元。何伏西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苏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罪犯何伏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何伏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