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5〕苏江狱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李丰,男,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四千六百五十七元二角八分。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苏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李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