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洪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139
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洪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10日向罪犯吴洪兰送达。因该犯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苏09刑初2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9刑初2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吴洪兰收监执行无期徒刑。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
罪犯吴洪兰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洪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