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5〕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91号

    罪犯吴洪兰,女,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洪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10日向罪犯吴洪兰送达。因该犯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苏09刑初2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9刑初2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吴洪兰收监执行无期徒刑。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

    罪犯吴洪兰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洪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