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海云(化名桔子),女,1986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61225214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向阳人家 11 号楼 101 室。吴海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3年4月2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4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922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罪犯吴海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海云以其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吴海云于2025年10月13日生育一名男婴,并以孩子在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继续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海云于2025年10月13日生育一名男婴,现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吴海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