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2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6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蒋红旭,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9301205528,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雍景湾花园71幢1403室。2021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红旭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日向蒋红旭宣判。判决生效后,蒋红旭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苏0113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21日,蒋红旭以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苏0113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6日,蒋红旭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苏0113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7日,本院收到蒋红旭以其“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
经查,出生医学证明显示,2025年8月1日,罪犯蒋红旭生育一女。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蒋红旭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其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2025年9月4日本院组织召开听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蒋红旭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5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