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关于罪犯夏红奇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1-13 浏览次数:133
公 示
罪犯夏红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102330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大楼村五组55号。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2025)苏09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夏红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现罪犯夏红奇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其患病的相关材料。
现本院将罪犯夏红奇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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