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胡岩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太仓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135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85刑更2号
罪犯胡岩岩,女,1988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1003104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连庄村74号。2021年5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2021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5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罪犯胡岩岩于2022年9月1日分娩一男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2022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将罪犯胡岩岩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1月,罪犯胡岩岩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附有医院诊断材料。2024年2月29日,本院受理罪犯胡岩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经查,罪犯胡岩岩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胡岩岩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