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06刑更21号

 

罪犯毛树花,女,1996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608010924,傈僳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老窝白族镇荣华村居委会荣华村十八组15号。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3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4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4)苏0506刑初1224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毛树花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毛树花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毛树花于2025年7月30日生产,并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本院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并于次日立案,后依法对罪犯毛树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毛树花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毛树花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毛树花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毛树花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毛树花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其哺乳期至2026年7月29日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