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投保的医疗保险案。

2022年5月、2023年4月,小秦为其父亲老秦连续两年在线投保被告保险公司的医疗险。保险期间,老秦多次因病住院治疗,个人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后老秦因病去世。因保险理赔未果,小秦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6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约定,社保内住院医疗保险金及社保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年免赔额均为20000元,年免赔总额为40000元,赔付比例均为80%,因老秦在每个保单年度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低于免赔额,故无需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保险公司提交的案涉保险网络投保回溯视频显示,投保页面仅有保障计划的相应数额,关于免赔额、赔付比例等条款的内容仅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网页上提供了保险条款的地址链接,须投保人点击后方能跳转至保险条款全文阅览页面,没有设置嵌入式网页等能够在投保必经流程的网页上全文显示格式保险条款的模块和功能,即没有将免责条款设置为强制阅读内容。现投保人否认曾自行点击保险条款地址链接,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所辩称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不生效,应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赔付。遂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互联网投保作为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与柜面投保等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和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保险人仍应最大限度秉持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履行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涉保险合同以互联网为载体而订立,保险条款、保单等合同资料均是以网页这一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若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已经阅看了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资料的相关网页并经相应的勾选确认环节,可视为保险人已尽到了格式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相应责任免除条款须以强制投保人阅读的方式呈现,强制阅读应为投保成功的前置必经程序。即便投保人勾选了载有“我已阅读并同意……”等内容的投保人声明,如果保险人没有主动在网页上出示保险条款的全文供投保人在网络投保过程中阅览,而投保人又否认曾自行点击保险条款地址链接的,就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则不产生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