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桂荣,女,1986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06102820,安徽省太和县人,汉族,文盲,无业,居住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一凡国泰城1号楼301室,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张怀村委会单场自然村128号。2006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月2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5月26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因其儿子于2024年9月4日20时57分出生,处于哺乳期,2025年7月4日被河南省郸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2025年1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其处于哺乳期,徐州看守所暂不予收押。2025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25)苏03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桂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桂荣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证明罪犯李桂荣目前宫内妊娠,单胎存活,妊娠14周+5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据此,本院拟对罪犯李桂荣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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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