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苏09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张静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张静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6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9刑终15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苏09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张静处于哺乳期,本院作出(2023)苏0902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十三日(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日),并交付湖南省洪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2024年4月24日,因罪犯张静怀孕,本院作出(2024)苏0902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11日,因罪犯张静处于哺乳期,本院作出(2024)苏0902刑更2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其哺乳期限自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止。2025年8月13日,湖南省洪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以罪犯张静重新怀孕为由,建议本院作出重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收监执行决定,罪犯张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现将罪犯张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