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陈小萍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次数:234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5号
罪犯陈小萍,女,汉族,1995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住福建省德化县。
罪犯陈小萍等人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587号之一刑事判决,以陈小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小萍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德化县中医院诊断报告单等。
经审查查明,陈小萍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早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陈小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陈小萍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萍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