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与老李均系再婚,双方于1989年左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双方再婚前,老陈、老李各自育有子女。2022年年初,因双方年事已高均不能自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老陈与老李订立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分开生活,各自的生活起居及赡养均由各自的子女负责养老终生,老陈无论退休工资高低,均每月自愿贴补老李1500元。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老李女儿小卢将老李从老陈家接走,当天老陈女儿给付小卢4000元。此后,老李与其女儿小卢共同生活。不久,小卢在抖音个人账户中发布与老李有关的视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此后协商未果,老李遂提起诉讼,要求老陈给付扶养费。老陈则认为调解协议约定的数额较高,显示公平,老李的三个子女应当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老李起诉后,经诉前调解中做工作,老李女儿小卢将该视频删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年初订立了案涉调解协议书,结合协议内容及本案其他证据,协议的形成系基于原、被告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须由各自子女照顾赡养、被告有一定数额的养老待遇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当时原、被告均已经或应该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就医及护理等实际因素,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贴补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关于夫妻扶养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小卢发抖音视频的行为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及老陈两位女儿,但案涉抖音视频并非原告所发,故该行为也不构成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贴补款项义务的合理理由或法定事由。故法院最终判决老陈应当按照之前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典型意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将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夫妻扶养义务对传承并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到了晚年之时生活不能自理,各自子女承担起对自己父亲或母亲的赡养义务,既是履行的法律义务,亦为社会伦理所倡导。一方基于夫妻关系对另一方扶养义务,不能免除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