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农产品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与某饮品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饮品公司)洽谈草莓加工试生产事宜,农产品公司对饮品公司提供的草莓进行了试生产。后,两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饮品公司委托农产品公司加工草莓。合同签订后,2021年4月,农产品公司对饮品公司提供的草莓原料进行清洗、速冻、包装、冷藏的加工,饮品公司派品质管理人员在场。加工后的速冻草莓即保存在农产品公司冷库中。自2021年4月至7月,饮品公司陆续拉走部分速冻草莓。2021年7月27日,双方结算饮品公司尚欠加工费和材料费计66万元,此后饮品公司仅给付35万元。因双方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饮品公司未给付下余加工费和材料费。至起诉时,有约185吨草莓未提货,存放于农产品公司冷库中。农产品公司因冷冻草莓占用冷库面积大,致使冷库无法存储其他农产品,不得已重新租赁冷库经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饮品公司支付加工费、材料费、仓储费及利息损失,饮品公司则抗辩称农产品公司加工的速冻草莓中有烟头等异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故其无法继续提货并支付下余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时,冷冻草莓已存放于农产品公司近十四个月,且必须存放于零下十八摄氏度的冷库中。冷冻草莓保质期迫近,货物面临大幅价值贬损的风险,且货物长期滞留,还会产生大额的冷藏仓储费,影响农产品公司生产,双方损失都会扩大。审理中,法院组织当事人多次对案涉冷冻草莓处置情况进行沟通协商,但农产品公司与饮品公司对处置价格、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也未能提供客户自行处理。考虑到冷冻草莓不宜长期保存的特点,法院迅速启动诉中变卖,农产品公司就变现提存提供了担保。经询价相关方、与当事人进行多轮协商,最终确定了拍卖机构、网上拍卖、整体拍卖、首次及二次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事项。经过网拍公司两次网上拍卖,最终变卖成功,变卖款汇至法院账户。法院于拍卖后协调草莓计重、提货等事宜,督促至全部提货结束,结算拍卖款项。在前述变卖成功的基础上,农产品公司与饮品公司对尚欠的加工费、材料费、仓储费等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本案中,针对案涉货物易腐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特点以及仓储费、冷冻费等费用持续产生的案件背景,法院在当事人自行处置无果的情况下高效实施诉中变卖程序,为当事人及时止损并保证乡村农产品企业能够正常经营运转,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本案体现了人民法庭立足基层,担当作为,为乡村振兴、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助推乡村产业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