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潘石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公示
作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03 浏览次数:269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2025)苏0991刑更8号
罪犯潘石平,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潘石平患疾病,其本人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组织诊断审核,审核意见为:被审核人潘石平患有左下肺腺手术后,胸膜种植性转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5日。
如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22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联系人何中斌,电话0515-80891210)。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