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2025)苏0991刑更8

罪犯潘石平,男,198982日出生,汉族,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潘石平疾病,其本人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组织诊断审核,审核意见为:被审核人潘石平患有左下肺腺手术后胸膜种植性转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113日至2025年115日。

如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22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联系人何中斌,电话0515-808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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