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华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次数:80
罪犯杨华,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1342419951004211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茨达镇和平村2组104号,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殷巷新寓日结房。被告人杨华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7月5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华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7月5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对杨华执行逮捕,因其患病,如皋市看守所未能收押,同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4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杨华疾病诊断为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存在发生严重心血管事件风险,建议行起搏器安置,不排除其它原因导致晕厥的可能,必要时可神经内科进一步评估。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杨华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罪犯杨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华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承办人:徐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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