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王瑞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0-12 浏览次数:52
罪犯王瑞涛,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教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108201052,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瑞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瑞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03执758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退出赃款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