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酒后为抄近路,从光线昏暗的消防通道楼梯跌落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既厘清了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注意义务边界,也为住宅小区的公共管理提供了安全警示。

某天晚上,租住在某小区的王某饮酒后,为图方便,进入楼栋侧面敞开的消防通道通行。在下负一层楼梯时,王某不慎从台阶上滚落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头皮血肿、皮肤挫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事发时该消防通道楼梯拐角处无照明,与设计图纸不符;且消防通道门未保持“常闭”状态,违反消防规范,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王某在饮酒后抄近路走消防通道,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其存在重大过错。此外,该楼梯交付时就没有设置照明灯,且楼梯无损坏、路面无障碍物,事发后物业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救助,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2025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经调查,事发时楼宇出入玻璃门可正常通行,消防门处于敞开状态。王某长期在案涉小区居住生活,熟悉周边环境,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楼栋大门可以正常进出的情况下,仍选择饮酒后抄近路,进入光线昏暗的消防通道通行,导致失足从楼梯上跌落受伤,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规定,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尽到维持消防门自行关闭功能的日常管理义务,导致消防通道被违规作为日常通行通道;此外,物业未确保夜间消防楼道拐角处照明灯正常使用,直接影响通行视线,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在逐项认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判决物业公司按照40%的比例赔偿王某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清晰界定了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注意义务的边界,充分体现过错责任原则,为同类型人身损害纠纷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裁量尺度。

判决中明确,高层楼宇消防通道管理与照明设施维护系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物业不得因部分居民为图方便而放任消防门长期敞开、增加安全隐患;对于建筑设计图纸中明确标明的照明设施,物业亦有责任确保其正常使用,不能以“交付时未安装”为由推卸管理责任,从而强化物业对消防通道的日常管理义务,推动其从细节落实安全责任。

同时,本案也警示公众不得因追求便利而忽视潜在风险,尤其是在饮酒后等判断力可能减弱的情形下,更应避免选择非正常通行路线,时刻保持审慎注意,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