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巩艳艳,女,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苏028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巩艳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因罪犯巩艳艳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将罪犯巩艳艳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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