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邓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10-29 浏览次数:183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06刑更20号
罪犯邓燕,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702232627,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忠县石宝镇临溪街一巷72号3-1。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8月23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3月1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燕犯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2025)苏0506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燕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邓燕于2025年9月1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收到上述申请后即立案。
本院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日,对罪犯邓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5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邓燕2025年9月18日妊娠诊断明确。本院已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邓燕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妊娠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邓燕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邓燕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邓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邓燕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北省蕲春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