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5)苏09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蒋维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蒋维玲怀孕,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蒋维玲进行法医学审核,罪犯蒋维玲2025年1016日检查时怀孕17周余。

现将罪犯蒋维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0515-68558266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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