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洪亮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2025)苏03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罪犯张洪亮以身体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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