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小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5-10-21 浏览次数:125
罪犯殷小芳,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8605270441,汉族,小学文化,泰州市人民医院新院区护工,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白马镇白马居委会张汪组1-1号。2022年8月4日曾因盗窃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2025年8月1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殷小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罪犯殷小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罪犯殷小芳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5年9月24日,本院立案审查殷小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 2025年10月20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征询对罪犯殷小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复函,建议对罪犯殷小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殷小芳经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已怀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殷小芳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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