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药里掺禁用成分,十倍赔偿!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魏群 发布时间:2025-10-27 浏览次数:3077
2024年5月15日,原告黄某某通过网购在某食品店购买三瓶减肥产品,商品名为“某某清源胶囊”,总费用384.19元。其服用该产品后,出现了头晕、无力等不良反应,其使用自行购买的试剂检测,发现该产品可能含有“西布曲明”。2024年5月22日,双方就此事沟通未果,原告遂将“某某清源胶囊”寄送至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6.2*107ug/kg。原告黄某某将上述检测报告发送给被告后,被告某食品店未回复,故原告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食品店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购买三瓶减肥产品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行为。被告某食品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作为经营者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对案涉减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明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某食品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41.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减肥等保健食品是非法添加的重灾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要谨慎辨别,仔细核查生产商资质及产品批准文号,切勿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经营者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审慎履行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若采购、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保健品等,不仅会面临高额赔偿,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