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饭后午休时间,四名小学生在嬉戏打闹时发生意外,其中一人摔倒造成手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受伤学生将其他参与打闹的学生以及学校诉至南通港闸法院。在这起事故中参与打闹者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配?最终,港闸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疏于管理的学校承担六成赔偿责任,其他三名参与打闹的学生由监护人各担一成责任。

  2013年11月,就读于南通市港闸区某小学三年级的孙某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后到隔壁班找同学李某,在教室门口遇到该班级的王某,两人发生打闹行为,此后李某以及另外一名学生陶某也加入其中,四人扭成一团。突然,孙某与李某一同摔倒在地,李某很快就站了起来,而孙某则无法起身,并表示胳膊疼痛难忍。学校老师闻讯后通知孙某家长将孙某送至医院,经检查孙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后孙某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伤情虽然痊愈,却因此落下了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孙某父母多次与学校及其他参与打闹的学生家长协商赔偿问题,均未果。孙某遂将学校及三名学生诉至港闸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孙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十万元。

  学校辩称,校方在校园醒目位置张贴有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则,各班级每天晨会时亦会由班主任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已然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孙某受伤系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行为引起,校方在该起事故中没有不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三名学生的监护人则认为,孙某受伤系相互之间打闹引起,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家小孩的行为造成了孙某受伤,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本案中,四名学生在校内就餐后到教室休息,学校应做好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然而校方却疏于管理职责,在学生午休时间没有安排管理人员值守,导致学生发生打闹行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负有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孙某的受伤,由于四名学生的嬉戏打闹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孙某的摔倒具体发生在哪个环节均具有偶然因素,四名学生参与了整个过程,各自行为对意外的发生均具有一定原因力,应当认定原告与其他三名学生均有过错。同时法院考虑到四名学生均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认知尚不清晰,因此校园内学校的管理责任更为重大。综上,港闸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60%,合计五万余元;三名学生监护人各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0%。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而在学校的课间、午休、就餐以及自由活动期间均是校园伤害事故的高发期,校方在此期间应加强注意义务,同时学校与家长也要时刻提醒学生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