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吴伟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吴伟,男,198921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0211431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弗里村一组52号。

2025328日本院作出(2025)苏058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罪犯吴伟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吴伟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1021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吴伟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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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