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罪犯徐洪泉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10-21 浏览次数:258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徐洪泉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徐洪泉,男,1954年6月2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9195406291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472号。
2022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罪犯徐洪泉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徐洪泉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徐洪泉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熊鹰
联系电话:0512-57707397
邮政编码:215300
联系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258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庭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