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徐洪泉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徐洪泉,男,195462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9195406291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472号。

20221222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书,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罪犯徐洪泉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徐洪泉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1021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徐洪泉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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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