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借贷关系能认定吗?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贺雪 李玺 发布时间:2025-10-23 浏览次数:1680
日常生活中,亲友同事间资金周转在所难免。许多人出于信任,仅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便完成借款,而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那么,仅凭转账记录,能否在法律上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曾是同事关系。2019年1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5万元。后因王某迟迟未还款,张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张某称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一年后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王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证明借贷事实,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内容。王某则抗辩称,该5万元不是借款,2016年双方共事时,张某曾向王某借款4万元现金,后经王某催要双方协商一致,张某自愿偿还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某虽能证明向王某转账5万元,但双方既未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现有聊天记录中亦无双方关于借款起因、经过、借款期限、利息等相关内容,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借款,无法证实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张某因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以下证据:借贷合意证据。即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若实在无法出具借条,应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支付凭证证据。即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催收证据。即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催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催收录音等。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出借人常因碍于情面或缺乏风险意识,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法官提醒,切莫让信任取代规范,莫因大意而滋生风险。务必做到“借款立凭据,转账留痕迹”,只有手续齐全、证据充分,才能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让情谊与权益皆得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