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兴国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5-10-22 浏览次数:279
罪犯李兴国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2025)苏0812刑更10号
罪犯李兴国,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212124753,汉族,大学文化,淮安三到医疗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160号小康城五区52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违法情形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3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于2023年10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4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疾病而未实际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罪犯李兴国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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